第一条 为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范节约用水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对节水成绩显著的用水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奖励。申报单位为所申请奖项的组织实施主体。
在申报评审年度前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内因浪费用水、违法取用水等被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申报节水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奖、节水示范奖、再生水利用奖。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奖:按照不超过20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示范奖:按照不超过30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再生水利用奖:按照不超过取用再生水水费(含税价)的30%核定,每家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节水先进奖:
达到“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学校、节水型高校”等节水标准要求的用水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供自评达到节水载体标准,通过认证机构认证或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相关证明的佐证资料(最终以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节水示范奖:
达到“节水型标杆、节水教育基地、水效领跑者、节水驿站”等标准要求的用水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供自评达到节水载体标准,通过认证机构认证或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相关证明的佐证资料(最终以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七条 使用集中式再生水的单位,可申报再生水利用奖:
奖励标准根据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支付再生水水费的30%,最高奖励50000元/年·家。
申报单位需提供再生水水费发票(注明再生水取用时间)。
集中式再生水生产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八条 同一年度,申报单位不能同时申请节水先进奖、节水示范奖、再生水利用奖。
申报奖项已获得各级财政节水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除再生水利用奖外,同一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奖励。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收回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条 组织评选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节水奖励工作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属地节水管理部门,属地节水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提交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二)初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在申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设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纪要以及拟奖励名单、奖励金额,并上报市水务管理局进行评审。
(三)评审:市水务管理局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设处室进行会审,并确定最终奖励名单及金额。
(四)公示:市水务管理局将最终奖励名单及金额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分别提请市水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下达奖励决定,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及时兑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领取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相关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等非节水工作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贵安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贵阳市节约用水奖补办法(试行)》(筑水政字〔2017〕8号)同时废止。